# 商务部反制:14家欧盟实体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释放什么信号
**更新时间:**2026 年 7 月 25 日 **适用对象:**关注国际贸易与合规的企业管理者、进出口从业者、政策研究者 **关键词:**商务部、出口管制、欧盟实体、两用物项、中欧经贸
2026 年 7 月 24 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将拉法特集团(Lafert S.p.A.)等 14 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这是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自 2020 年《出口管制法》施行以来,迄今规模居首的一次对欧反制行动。本文梳理事件背景、受管制实体清单、法律依据及对中欧经贸关系的深远影响。
本文覆盖内容:
- [结论摘要](#summary)
- [关键事实](#facts)
- [一、事件背景:从欧盟第21轮对俄制裁说起](#background)
- [二、14家受管制实体全景扫描](#entities)
- [三、法律依据与管制措施](#legal)
- [四、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impact)
- [五、公众常见问题](#faq)
## 结论摘要
商务部此次将 14 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是对欧盟第 21 轮对俄制裁将中国企业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的对称反制。被列入名单的实体涉及意大利、德国、法国、波兰、荷兰、捷克、保加利亚、立陶宛等 8 个国家,涵盖军工企业、材料供应商、化工贸易商和科研机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要求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立即停止。此举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工具箱的常态化运用进入新阶段,企业需要高度重视贸易合规风险。
## 关键事实
- 2026 年 7 月 24 日,商务部发布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公告,将 14 家欧盟实体列入管控。
- 此前,北京时间 7 月 23 日晚,欧盟发布第 21 轮对俄制裁措施,将 14 家中国内地和香港企业列入制裁名单。
- 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实体涉及意大利、德国、法国、波兰、荷兰、捷克、保加利亚、立陶宛共 8 个欧盟国家。
- 管控措施包括: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 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 一、事件背景:从欧盟第21轮对俄制裁说起
北京时间 2026 年 7 月 23 日晚,欧盟正式发布第 21 轮对俄制裁措施。这轮制裁的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收紧对俄罗斯能源收入渠道的限制、扩大对俄罗斯军工产业的采购禁令,并将制裁对象扩展至被认定与俄罗斯军事工业体系存在关联的第三方实体。
值得关注的是,本轮制裁将 14 家中国内地和香港企业列入了制裁名单。这并非欧盟首次在对外制裁中涉及中国企业,但单轮一次性将 14 家中国企业列单,规模为历次之最。
24 小时之内,中国商务部作出回应。7 月 24 日,商务部发布管控名单公告,将 14 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此举是"针对欧方上述恶劣行径"的回应,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从时间线看,这是一次迅速且对称的反制:欧盟列单 14 家中国实体,中方列单 14 家欧盟实体;欧盟 23 日发布,中方 24 日回应。这种"等量等速"的反制模式,在外交实践中具有高度的信号意义——它既表明中方不接受单边长臂管辖的立场,也展示了中国出口管制工具箱的成熟度和可操作性。
## 二、14家受管制实体全景扫描
根据商务部公告附件,14 家受管制实体分布在 8 个欧盟国家,类型涵盖军工巨头、专业材料供应商、化工贸易商和科研机构。以下按类别梳理:
**军工与重型装备类:**
- 莱茵金属公司(Rheinmetall AG),德国杜塞尔多夫,欧洲大型军工企业,主营业务涵盖军用车辆、武器弹药和防御电子系统。
- 太脱拉卡车公司(Tatra Trucks a.s.),捷克科普日夫尼采,重型越野卡车制造商,其产品在军用特种车辆领域具有广泛应用。
**材料与零部件类:**
- 拉法特集团(Lafert S.p.A.),意大利威尼斯,电机制造和工业驱动领域企业。
- 嘉耐特公司(Garnet S.r.l.),意大利蒙扎布里安扎省,专业材料供应商。
- 辛德豪瑟材料有限公司(Sindlhauser Materials GmbH),德国肯普滕,材料贸易企业。
**化工贸易类:**
- 安特拉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Antraco Chemie-Handelsgesellschaft mbH),德国杜伊斯堡,化工产品贸易商。
**科研机构与其他:**
- 弗罗茨瓦夫理工大学(Wroclaw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波兰弗罗茨瓦夫,综合性理工类大学。
- 三五实验室(Lab 35),相关科研实验机构。
此外,名单还涉及位于法国、荷兰、保加利亚、立陶宛等国的其他实体。从名单构成看,受管制实体并非清一色军工企业,而是覆盖了产业链上下游——从基础材料、零部件到整机制造再到科研机构,体现出口管制的"全链条"思路。
## 三、法律依据与管制措施
此次反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 年 12 月 1 日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 年施行)。两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出口管制的核心法律框架。
**出口管制法**确立了出口管制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实施出口管制。该法明确了管制清单制度、管控名单制度和国家紧急情况下的全面管制措施。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两用物项(既可民用也可军用的物项)的出口许可、管控名单、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操作层面的规定。
此次公告采取的管控措施包括三项核心内容:
- **禁止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向上述 14 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
- **禁止转移:**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实体。这一条款具有域外效力,即不论转手多少次,只要物项原产于中国,均受约束。
- **立即停止:**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没有过渡期。
对于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公告设置了申请渠道:出口经营者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依法审查决定。这体现了出口管制的灵活性和例外管理机制。
## 四、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
中欧互为重要贸易伙伴。2025 年中欧双边货物贸易额超过 7800 亿美元,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在这一背景下,出口管制反制的实际影响值得从多维度审视。
**直接影响有限但信号明确。**从实际贸易数据看,两用物项在中欧贸易总额中占比不高,且被列入管控名单的 14 家实体多为特定垂直领域企业,整体贸易冲击有限。但这次反制的信号意义远大于经济影响——它向欧盟传递了明确信息:中方拥有对等反制的能力和决心。
**合规成本上升。**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管控名单意味着需要对交易对手进行更严格的筛查。出口经营者在签署合同和发货前,必须核实买方是否在管控名单上,以及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违规出口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出口合规体系。
**中欧博弈新常态。**欧盟对俄制裁涉及中国实体、中国反制列入欧盟实体,这一互动模式可能成为中欧经贸关系中的新常态。企业在制定中长期贸易战略时,需要将出口管制和制裁合规纳入风险评估的核心维度。
**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部分受管制实体是中国企业在欧洲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管控名单实施后,相关供应链可能需要调整替代方案。短期内可能对个别企业的采购造成不便,但长期来看,这将加速中国供应链的国产替代和多元化布局。
## 五、公众常见问题
### 什么是"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是指既可民用也可军用的物项,包括货物、技术和服务。常见例子包括某些化工原料、高端材料、电子元器件、软件技术等。中国对两用物项实行管制清单制度,清单内的物项出口需要取得出口许可。
### 被列入管控名单意味着什么?
被列入管控名单意味着中国出口经营者不得向该实体出口两用物项,境外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转移给该实体。正在进行的出口活动必须立即停止。这是中国出口管制体系中较严格的管控措施。
### 这是中国首次使用管控名单吗?
不是。中国出口管制法施行以来,商务部已多次使用管控名单制度。此前,管控名单多用于个别实体的定向管制。此次一次性列入 14 家欧盟实体,是规模较大的一次,体现了工具箱的进一步成熟和常态化运用。
### 企业和欧盟实体能申请豁免吗?
可以。公告明确,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依法审查决定。这是出口管制制度中的例外管理机制,确保合法贸易不受"一刀切"影响。
### 这对普通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几乎没有直接影响。出口管制针对的是两用物项的跨境贸易,不涉及普通消费品的进出口。普通消费者日常购买的商品不受此次管控措施影响。
### 中欧贸易会因为这次反制受到大冲击吗?
短期内影响有限。两用物项在中欧贸易总额中占比不高,且受管制的 14 家实体多为垂直领域企业。但长期来看,如果中欧在制裁与反制上形成持续博弈,相关企业的合规成本和不确定性将持续上升,这可能对中欧经贸关系的整体氛围产生负面影响。
### 中国出口管制法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有什么不同?
中国的出口管制法采用了"管制清单+管控名单+全面管制"的三层架构,与美国出口管制体系在基本框架上有相似之处,但在管制范围、许可条件和执法方式上各有不同。中国的出口管制法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的双重目标,在域外效力方面也明确了原产于中国的物项无论转手几次均受约束。
**参考来源:**[商务部公告原文(腾讯新闻转载)](https://new.qq.com/rain/a/20260724A09WEA00)、[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https://new.qq.com/rain/a/20260724A09YVO00)、中国商务部官网。




















